作者 sssuuueee (當天空不再藍....) 看板 NTU_BOTDorm
標題 Re: 無奈-外籍生無法無天
時間 Sat Jan 15 19:47:32 2011
※ 引述《hateOnas (感謝小雞)》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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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孩子,所謂的原則,就是讓官方有機會打破而設的啊
不這樣又怎能突顯出他們身為官方的特殊地位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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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真的很糟糕,因為我認識不少外國人(之前),所以倒不會有仇視感
然而,這次爆發出來讓大眾嘩然,問題在何?就是管理上出現嚴重的「怎麼會這樣」
用「汝非當事人,焉知當事人之事?」來予以駁斥讓大家知道的權利,顯然是誤會了本質
不管是不是外包產業,縱令是一般宿舍也難以想像(一般男舍或許早就聚眾鬥毆了XD)
更何況還是發生在有人管理之宿舍,「夜間」讓六七個男性夥同一位女性進入女舍
殊難想像!
一樓管理者早應有警惕之意,甚至就應該予以擋下詢問清楚
結果事後發生問題,回報後之反應竟是如此之回應,應該直接報警啊!管理員當假的喔幹
又不是白天,是夜間欸
如果哪天換成了一堆不知名的外人混進來,裝攝影機是有啥用?監視錄影是為事後蒐證
需要有人幫忙管就是希望能第一時間予以處理重大問題
難不成真要有死傷才幫忙打 Joke車銬衰?
再者,事事後的官腔官調或許有其難處,但到底有沒有做好適當處理?
這才是我們舍員所關注的!要不然那些磁卡(痾...應該是吧)感應器的設置
純粹是為了避免大家天雨路滑,請慢行~~~之所由設?
如果連女宿這種夜間進出管制想像上應該比較嚴的地方都有這種情形了,那男宿
甚至長興舍區的其它宿舍,豈非人人自危(鄉民:我們很歡迎小朋友齊打交~福氣啦~)
也怪不得屢傳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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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應是公訴罪,無須被害人提自訴或告訴為訴追要件
攀窗摞人敲窗並為不法惡害之意思表示,這樣還沒有「致生危害於安全」之心生畏懼
我頭給你踢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
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
其他如: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亦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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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檢署去提起告訴吧(刑訴§232)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訴§228)
我們也可以告發之(刑訴§240)
一但進入司法偵查,才「有機會」不讓他跑掉
靠學校?算了吧,咱們的台大高階公務員最常做的就是摸黑做熱騰騰的海鮮料理啊(菸)
至於外國人?管他是外星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刑法§3)
當然啦,若咱們的學校不承認ROC的存在而逕行貉褻,當然就沒有刑法第三條之適用(茶)
置學生與國民之人蔘安全不管,也是NTU的向來風格,isn't it?
我們雖然邦交國稀少的可憐,但也不用勞煩舍宿管理者如此的和藹可親吧
基於我國外交之困境,小弟可以了解公務員們是為何如此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但,尊嚴是不允許被踐踏的!!!
不嘴砲,毋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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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r Horizont vieler Menschen ist ein Kreis mit dem Radius Null
- und das nennen sie ihren Standpunkt. "
「很多人的視野都是一個半徑為零的圓,而他們稱之為他們的觀點。」
---愛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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